云南农业大学原举报平台由于系统问题暂停使用,如有信访举报需求,请采用合适的举报渠道反映问题。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农业大学网上举报须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举报。(一)云南省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厅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县(市、区)委书记问题的举报。(二)各州(市)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三)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受理反映科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四)各乡镇(街道)纪委:受理反映基层党组织、一般党员干部、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五)省、州(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按管理权限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管理单位)党员干部问题的举报。第一步,登记。对信访举报材料贴条形码,登记基本信息。第二步,分流。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规定移送到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办理。第三步,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属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失实的予以了结。第四步,反馈。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实名举报人反馈查核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举报后,对举报人进行回复反馈。(一)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经信访举报部门核实属实的,属于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回复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二)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一样对待,依纪依法认真办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一般不进行回复反馈。(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转送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进行回复反馈。(一)实名举报人如需查询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有权处理信访举报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查询。(一)电话举报:拨打云南农业大学纪委举报电话0871-65227693进行举报。(二)来信举报:邮寄书面材料举报,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黑公路95号云南农业大学纪委。(三)来访举报:到云南农业大学东区耕读楼2楼学校纪委群众来访接待场所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登录云南农业大学纪委网站“在线举报”进行举报(网址:https://jw.ynau.edu.cn/)。(一)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诬告陷害。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二)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例如照片、录音、视频等,切忌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三)举报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要多头、重复举报。(四)对反映公款吃喝、大操大办、公车私用等时效性较强的问题,应及时通过0871-65227693电话举报。(一)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现任(曾任)职务、所在地区、联系方式等信息。(二)违纪事实:被举报人的具体违纪行为和证人、证据。要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举报人: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我向你们反映张某的违纪问题。被反映人:张某,现任云南农业大学XX学院XX副院长,曾任XX学院XX室主任。XX年XX月,张某利用分管XX的职务便利,收受XX公司老板王某现金10万元,违规为其XXX办理手续。这件事由该学院的刘某具体经办,知道整个过程。XX年XX月XX日,张某以乔迁为名在XX县XX饭店大摆宴席100桌,宴请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业务科室、企业主等人员,收取礼金20多万元。宴席现场照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