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洱市宁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子顺对辖区内河道环境治理工作消极应付,推进河道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问题。
2022年3月,宁洱县召开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辖区河道内乱倒生活垃圾、乱排生活污水问题进行了曝光,要求在1个月内对曝光问题进行整改。刘子顺作为宁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在问题曝光后未引起足够重视,组织推进整改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宁洱县河道管理站履行职责,在2022年1至4月期间仅开展巡河一次;对河道保洁服务外包公司履行合同情况监管不严,导致外包公司未认真按照约定要求清理河道,清理后河道环境卫生未达到既定标准。2022年4月,宁洱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河道内有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排放问题进行曝光,其中,此前已曝光的河道污染突出问题仍有4个未整改,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6月,宁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子顺受到通报问责,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二、昆明市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行为查处久拖不决的问题。
2021年7月,石林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群众举报阿诗玛小镇南苑二期工程存在将地下车库擅自改变为超市的问题。在问题处置过程中,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对自身权责认识不清,主动担当意识不强,在2021年9月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该问题作出批示后,仍以“强调程序、厘清权责”为由,相互推诿,其间多次函来函往,缺少面对面沟通、协作配合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直至2022年1月,县城市管理局才对该问题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5月,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受到通报批评;石林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毕俊波,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春云均受到诫勉处理;其余两名责任人受到批评教育。